根据黔人社厅发【2009】7号《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》、筑居医联办【2009】1号印发《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(实行)》的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以下在校学生日常医疗费管理办法:
一、管理和使用
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该项资金,本着“以收定支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”的原则统一使用。
凡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(含研究生、本专科学生)可享受门诊医疗基金。我院花溪校区、北校区各确定一家首诊医院,首诊医院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物价部门规定执行。首诊医院必须为门诊就诊的学生先行垫付应报销的药费及诊疗费用。
二、确定首诊医院和报销比例
(一)、学生门诊看病需在确定的首诊医院就诊,如需转诊到上级医院就诊的,需由首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方能报销。
花溪校区首诊医院为:贵阳中医学院校医务室;
北校区首诊医院为:贵阳中医学院第一、二附属医院。
(三)、报销比例:
1、在校医院就诊自付30%,门诊医疗基金支付70%。
2、在校外社区医院、省市定点医院就诊自付50%,门诊医疗基金支付50%;
3、学生寒暑假及在外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费用自付60%,门诊医疗基金支付40%;
4、全年度门诊报销最高限额800元。
四、自费范围
根据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,以下情况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。
1、 所有预防注射、体检费用;
2、 结核病治疗、检查费用;
3、 打架斗殴、酗酒、吸毒、违法犯罪、交通事故、及自杀自残(精神病患者除外)至伤等产生的费用;
4、 所有美容项目、口腔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;
5、 人流、引产等发生的生育、妇科检查费用;
6、 特殊检查,如心脏B超、CT、核磁共振、胃镜、肠镜等;
7、 康复治疗、体检、心理疾病治疗、推拿、三维牵引等;
8、 凡不属于基本医疗用药目录的药品都是自费;
9、 民营医院、个人所承包医院及科室就诊不在报销范围;
10、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。
五、门诊就诊、用药原则
1、在校医务室就诊凭学生医疗手册享受医保待遇,学生医疗手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
2、门诊用药急性病限三天量,慢性病限七天量。
3、杜绝诱导开药,点名开药、开大处方。
4、门诊手术报销时需提交医院开具发票、疾病证明、病历。
六、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为:
北校区 : 4月上旬、6月上旬
10月上旬、12月上旬
花溪校区 :4月上旬、6月上旬
10月上旬、12月上旬
上述实施办法未阐明部分按照《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和《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》(筑府发【2007】77号)文件执行。
贵阳中医学院计财处
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处
贵阳中医学院后勤管理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