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阳中医学院办公室文件
中医办发〔2014〕61号
贵阳中医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车辆(以下简称:公车)管理,提高服务质量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使用效率,保障行车安全,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管理机构
第一条 根据学院现部门职责分工,后勤管理处车队为学院的公务车辆管理部门,负责公车的统筹、调度、维护、管理及公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。
第二条 车队队长在后勤管理处的领导下,具体负责公车日常管理工作,主要包括车辆调度、帐务结算、各种证件的办理、车辆保养维修的申报与实施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业务工作。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,队长不在岗时主持车队日常工作。
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配备给各部门(含后勤集团)的公车,由该部门负责对其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。由部门管理、使用的公车必须指定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专职人员驾驶,并将该驾驶员驾驶证、身份证及部门任命书报车队备案。
第二章 公车调度的管理
第四条 公务车辆按照“教学、科研、离退休”三优先的原则由车队统一进行调度。未经授权,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挥、调用公车及驾驶员。
第五条 校际交通车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《交通车时刻表》及规定的线路行驶,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。
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、二级学院需调派公车的,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车队提交《贵阳中医学院公务车使用申请表》。车队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用车的情况下,应尽量满足各部门的用车需求。特殊情况下需紧急用车的,车队可先行派车后,由用车部门补办相关手续。
教务处等部门因学生实习、实践和集中考试等原因下达的大规模用车计划,按用车部门和车队商定的车型、台次、时间、线路调派车辆,不再填报《贵阳中医学院公务车使用申请表》。
第七条 各处室、二级学院赴贵阳市区以外(各地州)公务活动的,原则上不派车。
第三章 公车使用的管理
第八条 严格执行纪检部门关于公车使用的相关规定,禁止使用公车进行非公务活动。
(一)禁止使用公车进行非公务活动,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、私人聚会、探亲访友、接亲送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。
(二)除经学院批准的部门领导干部外,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,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。
(三)禁止将公车借给私人使用,不得将公车用于个人学习驾驶,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车。
(四)禁止乱停乱放公车,不得将公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。公务车辆非行车任务期间,必须停回学院车队停车区域。南校区、花溪校区的值班车辆也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,不得随意驶离。
(五)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车,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,其他公车一律由院办、纪委和车队三部门共同对其进行封停,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。封存情况报学院纪委、监察室备查。
(六)禁止隐藏、涂改、损毁公车标识,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车,不得隐藏、涂改、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。
(七)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车产生的一切费用。
(八)对违规驾驶公车,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,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。
第九条 禁止专职驾驶员以外人员驾驶公车。非专职驾驶员以外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自驾公车的,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部门审核,分管领导审批,报车队进行车辆安排。
第四章 公车费用的报销管理
第十条 车辆燃油统一实行油卡加油制度。驾驶员出车前应及时做好油料补充。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时,必须报请车队长同意后,按量加油。油票由随车公务主办人同时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。
第十一条 车队出车实行登记制度,建立每车用油、行驶里程台帐,记录每辆车出车情况。使用公车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《贵阳中医学院派车单》行程公里数记录,并由驾驶员交回车队,作为该驾驶员出车凭证。
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主动配合队长做好每月行车统计,粘贴过路、停车费票据,本人签字,交车队按月报销。报销票据必须属实,不得虚报冒领。
第十三条 配备给各部门管理、使用的的公车,按核定的费用拨付给部门,超出部门自负。
第五章 公车驾驶员的工作职责
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,安全驾驶,并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。
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,衣着整洁卫生,言行得体,乘车人要热情、礼貌,使用文明用语。
第十六条 严格保密纪律,对乘客在用车中的谈话,做到不传播,不议论,不打听与自己无关的事情。除非客人主动搭话,不得随便插话。
第十七条 驾驶员平时要注意车辆的养护,经常检查车辆的状况,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申报检修。
第十八条 出车前,驾驶员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、电、油及其他性能情况,发现不正常时,要立即采取措施,确保正常出车和行车安全。
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内驾驶员未被安排出车的,应在驾
驶员值班室随时等候,不得随便窜岗、离岗。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开机状态。
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,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。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,可按规定向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。
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
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驾驶公车期间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法律责任,由驾驶人个人承担。
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车辆损坏,根据驾驶人员承担责任的大小,决定赔偿额度,并按车辆保险合同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专职驾驶员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操作,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,由驾驶人员承担所有法律责任,取消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资格并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,学校原有车辆管理规定自行废止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、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:
1、贵阳中医学院公务车使用申请表
2、 贵阳中医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
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
贵阳中医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