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,切实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,有效保障学校合法权益,构建安全、和谐、稳定的校园环境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服务师生员工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授权委托经管小组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
或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房屋,包括永久性建筑物、简易房和临时设施。
第二条 经营性用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、后勤
管理处、财务处、审计处、后勤集团、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小组(简称“经管小组”),校纪委、监察办公室行使独立监督管理职能,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,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管理的日常事务。
第三条 经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:
1、 负责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的制定,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;
2、 负责经营业态、租金标准的制定及规范工作的审核,对经营性用房招租、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;
3、 监督经营性用房租金、水电费、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收缴情况;
4、 监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,确保学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,对重大新建、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策。
第三条 经管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。主要职责是:
1、 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;
2、 负责经营性用房经营业态的制定、报批与实施;
3、 负责组织经营性用房招租工作及租赁对象的确定,与中标商家签订租赁合同;
4、 负责经营性用房租金、水电、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收缴;
5、 负责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,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,及时对经营性用房的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;
6、 负责经营性用房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;
7、 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,保证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,重大新建、维修项目应报经管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;
8、 负责与经营性用房有关资料的建档归档等工作。
第五条 经营性用房的经营业态由经管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域制定和
规范,并经经管小组审核后执行。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
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原则上
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。
第六条 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必须科学合理。应参照学校周边相同经营
业态价格和兄弟院校校内价格拟定招标底价,原则上采用
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,报经管小组审核后执行。
第七条 经营性用房须经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承租对象,严禁私
下出租、转租等违规违纪行为。
经营性用房的招租工作由国资处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
法规制度负责组织实施。经管小组负责对招标文件、招投
标程序、招标结果、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。
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中标价格异常等情况,应及时上
报经管小组及学校研究。
第八条 经管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文本,要做到
用语规范、格式统一,报经管小组审核后执行。学校与承租
人签订租赁合同。
首次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,面积较大的经营
性房屋期限可适当延长,合同期内租金按实际中标价格执行。
合同到期后,经管小组要视情况采取合同续签或重新招租。
合同执行期内若出现有关异动情况,经管小组办公室应
及时向经管小组通报。
第九条 经管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(依据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),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校园,严禁商家哄抬物价;加强经营性用房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规范商家安全用水用电行为(依据学校的水电管理办法执行),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,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,加强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管理;加强物业管理,维护区域内及周边的良好秩序和清洁卫生。
经管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检查,及时对经营性用房的
违规经营、违章操作等行为进行查处,并报经管小组备案。
第十条 经营性用房的租金、水电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统一由后勤管理
处牵头计算、收取。
经营性用房租金和有关管理费全部上缴学校,并在财务
处设立专用科目,以方便房屋维修维护和其他日常管理支出。
经营性用房水电费标准及收缴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
行。
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。重大新建、维
修改造项目应报经管小组研究后执行。
第十二条 经管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核定经营性用房的经营面积、经营
业态、租金标准、合同期限等资料,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,
报经管小组备案。
经管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用房经营活动
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。发现违规情况,应及时通报经管小
组和商家限期整改;严重违法违纪的,须报请经管小组研
究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管小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